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6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也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税收管理员应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