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8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依法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和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按照
《征管法》第
三十一条和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限缴纳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 税款所属期资产负债表;
4.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5. 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
6.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