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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起草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三)评审认定
  各县(市)、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辖区内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并负责初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核定、批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颁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已认定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因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市科技局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有关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

  附件1: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               市(区)

  填报日期: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制
二○○八年十一月

填 报 说 明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 “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以及起草的国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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