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面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行业外),凡符合相应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有关企业破产方面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完毕后,拍卖给其他企业,拍卖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可以视同新办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有关处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方面
(一)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工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二)企业按照劳动保障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有关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方面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