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3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时期,省委、省政府把今年确定为国企改制攻坚年。为了更好的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对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以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撑体系,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更好的运用和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省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国企改革的认识
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经济工作,也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国企改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艰巨性对国税部门落实政策和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种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优化纳税服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加快国企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面落实支持国企改革的各项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国企改革工作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政策贯彻落实到相关的国有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好纳税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减轻改制成本。要注意掌握和研究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其他涉税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
一、有关产权出售、招商重组、整合兼并等方面
(一)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方面
1.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同样,合并企业也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