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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政策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逐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7.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要得到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

  2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公共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9.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要达到100%。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30.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法制、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管。要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围绕社会热点和民生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授权、委托和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规范乡(镇)政府委托村民自治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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