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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6〕1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为合并纳税成员单位。
  上述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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