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规则,积极探索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运用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因复议工作机构、复议工作专职人员不落实而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要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自觉接受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本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行政裁决,应当自觉履行。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障纳税人依法获得赔偿。认真配合监察、审计、检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积极落实监督决定。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纳税人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5.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
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要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认真做好预防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方式防止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国税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