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税务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完善税务行政决策机制、健全税务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规程、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建立纳税人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和决策依法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专家学者、基层国税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2.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税务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决策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使行政决策监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三)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
1.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一安排。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2.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纳税人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对法律、法规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的程序进行。
3.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每年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