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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它的实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有利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公正、规范运作,有利于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协助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各级税务机关把党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税收管理工作中去,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精神,理解和掌握《办法》的规定。省局将通过内、外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宣传月”活动和其他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办法》,并举办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班和有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参加的知识竞赛,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保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是各级税务机关的责任。我省国、地税局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4〕11号)中已经明确将各市、州国、地税局征管部门作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对口联系单位,并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委托办理本地区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事宜。各市、州局也要在所属县(市、区)征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解决管理断层、工作脱节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要求作好本地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注册税务师行业情况,帮助他们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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