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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关于湖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9年12月30日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湖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湘气办发〔2004〕162号)


各市(州)气象局、省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省气象学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规定,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承担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由省气象学会实行自律管理,气象主管机构不再将此项工作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二、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关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技术工作。
  三、省气象学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要组织业务技术专家制定考试大纲和建立资格考试题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好资格认定工作。资格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考试进行,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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