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15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以下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一、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销售农产品或以销售农产品为主(农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三、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适用13%的优惠税率。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
六、农膜免征增值税。
七、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八、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机免征增值税。
九、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免征收增值税。
十、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一、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十二、出口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所列明的货物按13%的出口退税率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