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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9年6月7日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湘气办发[2004]68号)


各市(州)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民航机场:
  目前,全国各地频发的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5月18日,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气发[2004]126号),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我省是事故多发地之一,为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军航、民航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施放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了解违规施放气球的严重后果,提高对施放气球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开展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军航、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通力合作,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管理空白;建立完善施放气球活动的共同审批、联合检查、定期通报等协作机制;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气办发[2003]165号)的规定,加强“三个审批和两个服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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