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收费优惠政策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仍执行此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起始日期从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计算。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六、办理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七、关于扣缴税款登记
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无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表及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各市、州按照国家局规定的标准印制。
八、有关业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换证应当收回原有登记证件,纳税人无法提供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按证件丢失处理。收回的旧税务登记证件,按市、州局统一的规定集中销毁;未使用的及作废的旧税务登记证件,各县(市、区)局应及时清点核对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