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2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保障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确定,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以国税局编制的代码为准,各地应以此为原则与同级地税局协商取得一致。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即身份证号码+01、02…。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按无证户纳税人管理,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来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新的账号。纳税人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本次换证只统一更换税务登记的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更换。各地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在2006年1月至全省统一换证前新办税务登记的,免收换证工本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