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1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对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