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精神,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分行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清算缴纳。地市级分行、支行预征率暂定为1%。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