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申报审批程序临时规定的通知
(苏国资改〔2006〕19号)
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规范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同时又能保证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的简化,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我市“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之前,先由我委制定一个临时的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以便于各公司操作,待条件成熟和新的办法出台后,再按新的制度执行。现将该程序的主要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投资事项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投资)等。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国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年初确定的2006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提出公司本年度的投资计划和拟投资项目,并于5月底前补报我委备案。
三、国资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拟投资项目(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单项投资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履行申报程序。
四、符合上述第三款中条件的投资项目,应先由各国资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提出初步的倾向性意见后报我委,并附有关材料(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有关投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项目投资的有关意向协议或草案、公司的投资资金来源说明、拟出资的国资公司和全资或控股企业目前的财务经营情况等)。
五、我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国资公司研究取得较为一致意见后,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如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则根据市领导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经我委研究并报相关分管市领导(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投资项目,由我委将意见反馈该国资公司,并由国资公司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如由国资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出面投资的,则该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