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出售、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及产权重大变动的;
(二) 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九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第十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第十一条 损溢认定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资金核实是指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资金核实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制度完善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方案。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企业情况简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工作范围、工作组织方式、步骤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审核批复;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市国资委根据本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的,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通知对方;
(三)经审核批复同意清产核资的,企业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具体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须经财务总监认定,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六)市国资委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和资产损溢进行审核、认定和核销,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要求调账,并将帐务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八)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资委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按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后,须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