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的市属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市国资委研究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市属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所有开展清产核资的市属企业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四)市属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七、清产核资工作中中介机构的要求
(一)由市属企业推荐中介机构,并将推荐的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企业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
(二)市属企业应在中介机构中推荐1-2家为主审中介机构,主审中介机构必须担任市属企业本部清产核资的审计工作,其他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主审中介机构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主审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2、具有一般审计资格,所属子企业中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审计中介机构需具有证券资格;
3、2005年度收入总额需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4、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
5、对需价值重估的资产可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主审中介机构应在 相关报告中引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选聘的中介机构需报送的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5、主审中介机构2005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国资委统一领导,并组织统一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一)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清产核资补充规定,对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综合处负责。
(二)市属企业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总体负责确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审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指导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工作小组应由内设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多部门组成,作为清产核资的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与市国资委建立工作联系,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意见或建议等,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市总监办派驻各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总监全程参与清产核资工作,最后的清产核资报告和报表须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
(三)市属企业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学习清产核资政策,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企业各项工作。
附:1、苏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2、苏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操作细则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苏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