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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苏国资综〔2006〕6号)


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了摸清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为做好市属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我委决定从2006年7月开始,组织市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市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市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全面清查核实市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省、市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市属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
  市政府授权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
  三、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间
  清产核资工作拟从2006年7月份开始,全部工作于2006年底结束。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6年7月)
  市属企业按照市国资委文件要求报送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名单,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或属于不须开展清产核资的市属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书面说明和企业名单。市国资委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市属企业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市属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以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署工作(2006年7月-8月)
  市国资委制订下发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下发工作文件和有关报表。市属企业要做好所属企业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在8月10日前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情况、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和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市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应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属全部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企业),对于其所属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须开展清产核资的,也应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并入各市属企业整体报表。
  (三)组织实施(2006年8月-11月)
  1、市属企业根据确定的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按规定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由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2006年8-9月)
  2、市属企业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项逐户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并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本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2006年10月)
  3、市属企业按照国资委的进度要求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市属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即每个企业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送给上一级企业,最后逐层审核汇总后形成市属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由市属企业报送市国资委确认审批,市国资委原则上不单独确认审批市属企业所属企业的工作结果。(2006年10月)
  4、市国资委分批组织对市属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2006年10-11月)
  5、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批复所属企业调账,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12月)
  (四)制度建设(2006年12月)
  市属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后,要针对在资产及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四、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为2005年12月31日。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日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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