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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纲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纲要》的通知
(苏国资综〔2006〕9号)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应于2007年3月15日前结束,担任主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出具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经营目标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附件: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纲要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纲要

  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方式
  ⒈由于资产经营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尚未结束,为便于衔接做好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的财务调帐工作,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仍由担任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并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
  ⒉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规定,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连续承担不少于2年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3年。
  ⒊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如需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得超过2家(所属企业有上市公司的可委托2-3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应当明确由承办企业母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得低于50%,同时负责该企业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及企业合并财务决算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
  二、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一)企业的审计范围应当包括:
  ⒈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⒉境内执行企业类会计制度的全部子企业;
  ⒊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⒋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
  ⒌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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