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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委机关开展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委机关开展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的通知
(苏国资支〔2007〕1号)


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三创”精神,激发干部职工的创新热情和动力,动员和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创建创新型机关,努力推进国资监管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委开展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鼓励创新,支持创新,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要有新作为,取得新成果,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探索新途径,取得新突破。
  坚持讲求实效,注重创新成果的可推广性、可操作性及影响力;坚持从实际出发,简明易行;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和创新的积极性。
  二、创新成果的标准
  创新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前瞻性和实效性,能指导、启示全市国资监管工作。具体要求是:
  1.创新思路清晰。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工作要求,有实施的进度要求和考核办法。善于将创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善于将实践经验总结提炼为理论成果,并用于指导实践。
  2.创新措施明确。有创新活动的方案,包括具体措施、方法步骤,对探索中发现的问题、工作中出现的困难,有预见有措施并及时加以解决,对国资监管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3.创新成效显著。创新成果在工作中得到及时转化,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创造性的经验和方法,有效地推进国资监管工作。
  4.社会评价良好。创新成果对服务国企改革和发展有良好成效,在实践中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赞同,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创新成果的申报与评定
  1.参与范围:国资委各处室。
  2.申报:各处室根据本通知精神,填写《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申报表》,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委人事教育处。每个处室可以申报1-3项创新成果。
  3.验审:委机关党支部、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验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优秀创新成果建议名单,提交委党组研究决定。
  4.公布:在年度工作总结会上公布优秀创新成果名单,并将创新成果编印成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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