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苏国资综〔2007〕14号)
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筒称国资公司)对外担行为的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属国资公司对外进行担保行为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资公司应严格加强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凡确需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委进行备案。
二、市属国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为同一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的40%;单项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20%。
三、市属国资公司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和期货等。
四、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为参股企业进行担保。如必须担保的,应按参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超投资比例进行担保。
五、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如经市政府同意进行的担保,须报我委备案。
六、市属国资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提供担保应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披露相关信息。
七、市属国资公司应严格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此通知执行。
八、市属国资公司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对本公司已有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统计清理,并在九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