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通知
(苏国资委〔2007〕13号)
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属国资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属国资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资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与本公司的主业发展和经营实力相匹配,坚决杜绝因盲目投资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发生。
二、市属国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需注意以下事项
⒈金融类市属国资公司经批准可从事证券投资,但其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非金融类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活动,并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如确需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我委备案。
⒉进行证券投资须经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有规范的会议记录。
⒊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严格内控制度,将投资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⒋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拥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履行证券投资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才。
三、市属国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规
⒈严禁以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公司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⒉禁止利用非自有资金的时间差从事委托理财等证券投资,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的个人资金进行公私不分、混合投资的证券操作。
⒊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决策,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严格把握,并及时考核投资收益和规范收益的使用。
四、市属国资公司证券投资须纳入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规范地进行财务核算。所得证券投资收益,应按《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