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年度薪酬管理制度。制度中应明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程序以及奖惩事项等,明确年度薪酬的构成、确定、兑现等。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及任期薪酬管理制度。制度中应明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程序以及奖惩事项等,明确任期薪酬的构成、确定、兑现等。

  公司应统筹好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不同年度间薪酬水平的综合平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具体的考核程序及考核内容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所属企业的企业类型、行业特征、资产特性、营运特点等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其权重,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

  市国资委鼓励公司开展经济增加值等考核方法的探索和实践。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奖惩机制在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动态监督机制,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管理方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管理方案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履行民主程序,接受所属企业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对最终确定的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建立延期兑现制度。延期兑现的比例原则上在20%~30%之间,具体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超过正常平均水平的,公司应提高延期兑现薪酬的比例。当年度薪酬水平超过人民币50万元时,延期兑现薪酬的比例不得低于35%;当年度薪酬水平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延期兑现薪酬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