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007年4月9日修订通过,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分别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