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三)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2006年底前,对化工园区、化学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各市(区)原则上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从2007年起,对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报经省环保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各地应结合城市化建设、工业布局调整、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在市经贸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四)工作要求

  1.提高准入门槛。对属于淘汰类化工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化工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2007年底以前采取措施,完成改造。新建单个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环保部门不予环评审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不进化工集中区的项目。

  2.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提高排放标准。严格实施《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现有化工生产企业限期达标方案和排污总量削减计划,促进化工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完善治理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