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人员。核算时限为2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人员对排污者按月或按季应缴排污费的核算依据、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排污费核算依据充分、结果准确的予以同意,在“排污费核算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移送审批人员;对经审核排污费核算依据不充分、结果不准确的,指出存在问题,返回核算人员重新核算。
审核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审批 审批人员对排污者按月或按季应缴排污费的核算依据、结果和审核意见进行审阅批准。对经审阅同意的予以批准,并在“排污费核算汇总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送达人员;对经审阅不同意的,指出存在问题,返回审核人员重新审核。
审批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或者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通知单送达 送达人员依据批准的“排污费核算汇总表”,制作《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送达排污者,并于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在世环保局网站及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告栏内公示;区环保局的送达人员应将经批准的“排污费核算汇总表”统一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责任科室。
送达人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或者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人员担任。送达时限为排污费征收当月20日前,或在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
(五)排污费征收票据管理 排污费征收人员在排污者按《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或者《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缴纳排污费后,按规定向排污者开具江苏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排污费征收票据应当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后1个工作日内开具。
(六)排污费解缴入库 市环保局财务人员在排污者按《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或者《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缴纳排污费后,按规定将排污费缴入地方国库。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每月按时解缴入库。
第七条 缓缴排污费或减免排污费的条件及审查程序:
(一)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排污者,同时将批准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予以公告并注明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