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环字监察[2006]36号)
各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强化对排污收费过程的监督,保障我市环保部门正确行使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权力,根据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和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原则:
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根据排污费的有关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二)排污收费征收依据:
1.《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第三条 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简称排污者),排污者应当主动缴纳排污费。
向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排污费。建成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排污者,自建成或改造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市直管排污者的排污费,委托区环保局向市区其它排污者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