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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附表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 第 页共 页 被检查人: 检查机关: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签名: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附表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被监督人签收: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附件5: 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二、审批对象 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受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进出口放射源除外)。 三、审批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需提交的资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 2、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5、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五、审批程序和要求 1、转让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齐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转让后备案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一份填写完整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原件报送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时需携带含有放射源编码、活度等信息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厂说明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六、受理部门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五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附表: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受理编号: 审批编号: 环辐审〔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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