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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9年9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标准,把住质量关。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对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煤气、热力、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
  (二)大、中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在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等按规定应列入质量监督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人行步道板、边石、界石、混凝土管、沥青及沥青混合料等制品。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
  (二)施工企业计划任务书。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
  (五)经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审定的施工图和概(预)算书等。
  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制品的企业,要在每年三月末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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