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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02月14日)


各医疗机构:

  为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顺利实施,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5]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承担的对医疗机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职能移交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管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工作将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医疗机构目前已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二类精神药品身份识别器继续使用。

  三、原麻醉药品专用卡自2005年元1日起停止使用,南京市16家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医疗机构办卡点应在2005年元1日停止办理,并做好已办卡退卡工作及已办卡的备案保留工作,各人购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卫生部门新规定使用。

  四、医疗机构应当将印鉴卡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存放在医疗机构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五、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使用的数量、库存以及流向通过南京市特殊药品监控网络系统上报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11月1日网络系统已升级,原印鉴卡的用户名已更改请各医疗机构通过电话查寻(84639127)。

  六、麻醉药品注射剂于2006年元月1日取消计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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