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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从业人员考试培训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从业人员考试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培训中心:

  为深入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严格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从业人员考试培训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5条65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13条56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第8条规定,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苏食药监市〔2004〕48号]第5条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的下列人员,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后,需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考试合格,取得《南京市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在岗从业:

  1、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和营业员;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第1条规定,凡在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负责人经法规培训后,应经市局考试(核),取得《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人员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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