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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

  附件2:
药品生产(配制)企业(机构)
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要点

  一、生产药品或配制制剂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份。

  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辅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药品或配制制剂(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辅料未进行全项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药品生产或配制制剂。

  三、药品出厂未按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中间体、辅料和包装材料未按企业内控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四、未按批准的生产(配制)工艺进行生产(配制),擅自变更生产(配制)工艺,未按规定制定工艺规程和岗位SOP,生产(配制)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五、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加工生产(配制)药品(制剂)。

  六、未按规定编制药品生产(配制)批号,擅自更改药品生产(配制)批号或有效期。

  七、将非本企业生产的原料药和制剂冒充本企业的产品进行贴牌销售。

  八、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调剂使用。

  九、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控制部门负责人、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等相关技术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资历等不符合规定。

  十、未对物料供应商的法定资质进行审核及产品质量评估,质保部门对不合格的物料未行使否决权,变更物料供应商后未重新进行审核。物料供应商档案不完整,采购物料部门签订的购货合同未进行审查确认。

  十一、   生产(配制)全过程的各项记录、报告等不符合规定,质保部门未对生产(配制)全过程进行监控。

  十二、   生产(配制)工艺规程未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未对中间体质量进行检测。

  十三、   改变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的变更,未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十四、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未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未经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

  十五、   销售记录不完整、不真实,不能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

  十六、   未建立产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未按国家规定收集产品的不良反应,并进行分析、整理和报告。

  十七、   未建立质量管理的自查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制订整改措施。

  附件3: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要点

  一、出租、出借、转让、挂靠许可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文件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为其走票、过票、代开销售发票。

  三、未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无处方销售处方药。

  四、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或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批发药品、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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