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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药品经营批发企业: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6]26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应组织《反兴奋剂条例》的学习、宣传,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保证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的实施。

  三、审定程序

  申请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及申请表见通知、附件1),经我局现场检查,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

  四、验收标准

  按照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验收标准(附件2)。

  五、时间安排

  1、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2006年9月25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上报至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于2006年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汇总报我局安全监管处。

  2、根据上报资料我局将组织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3、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许可的批发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附:省局《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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