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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行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通知


  附件4:
  《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自我评定表

评定条件

自评情况

 

 符合    不符

1、连续2年以上正常生产的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2、企业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在国家产品质量抽验中,产品安全、有效性质量指标均合格。

 

           

 

3、能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认真组织并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

 

           

4、无商业贿赂行为。

 

           

5、无以下违规行为:

 

           

(1)、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2)、违反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3)、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的;

 

           

(4)、未按规定在有效期内及时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重新注册的;有效期届满后,未领取新证仍继续生产的;

 

           

(5)、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6)、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

 

 

           

(7)、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

 

           

 

(8)、降低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的;

 

           

  

(9)、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

 

           

  

(10)、二、三类医疗器械未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

 
 

           

(11)、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投诉,一般性的顾客投诉能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1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3)、违反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14)、向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医疗器械的;

 
 

           

 

(15)、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

 
 

           

(16)、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擅自变动批准的广告内容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评定诚信优秀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有影响力,产品获得国家名牌称号、拥有著名商标或在历次国家抽查中产品所有质量指标均合格的企业。

 

           

 

        

诚信企业

自我评定结果   

诚信优秀企业

 

企业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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