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条件
| 自评情况
符合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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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2年以上正常生产的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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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在国家产品质量抽验中,产品安全、有效性质量指标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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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认真组织并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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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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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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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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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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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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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在有效期内及时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重新注册的;有效期届满后,未领取新证仍继续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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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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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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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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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降低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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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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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三类医疗器械未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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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投诉,一般性的顾客投诉能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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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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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反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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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向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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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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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擅自变动批准的广告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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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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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定诚信优秀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有影响力,产品获得国家名牌称号、拥有著名商标或在历次国家抽查中产品所有质量指标均合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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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企业
自我评定结果
诚信优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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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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