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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度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继续进行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度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继续进行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
(宁食药监械[2008]34号)


各区县局(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提高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8年我局结合监管实际继续在全市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监管目标

  全面贯彻《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市、区两级药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质量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和高风险产品的重点监管,合理分配行政资源,提高行政监管效能,确保有效检查频次和检查覆盖面,消除监管盲点,确保本市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二、监管重点

  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管理规定》(苏食药监械〔2007〕458号)和《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全市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共44家,其中生产企业14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经营企业30家(具体名单见附件2);未列入名单的企业为常规监管企业。

  三、监管要求

  各区县局(分局)要在监管工作中认真梳理企业存在的问题,跟踪检查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并就辖区内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在监管中积极推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完善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生产企业:对重点监管的生产企业,由市局医疗器械处牵头组织,检查频次本年度不少于1次,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样应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分别建档并保存企业基本情况和检查记录;对常规监管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安排,做到全覆盖检查,检查频次本年度不少于1次;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局GMP检查验收的企业或被国家局检查组抽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在本年度可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或不予以检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应认真完整正确填写检查记录,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表》(附件4),同时每季度末月1日填写《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季度汇总表》(附件5)、《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情况季度汇总表》(附件6),在5日前报市局医疗器械处。

  (二)经营企业: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市局医疗器械处牵头组织,市局建立重点监控企业日常监管档案,检查频次本年度不少于1次,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样应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常规监管的经营企业,企业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安排,做到全覆盖检查,检查频次本年度不少于1次。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填写《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7)、《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良行为登记表》(附件8),同时每季度末月1日前,填写《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9),5日前报我局医疗器械处。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非职能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1、《南京市2008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

  2、《南京市2008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监控名单》

  3、《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表》

  5、《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季度汇总表》

  6、《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情况季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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