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药品广告大检查的通知
(宁食药监市[2008]38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局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省局《关于开展药品广告大检查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安全警示制度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代号为“飓风”行动的药品广告大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局令第27号),对市内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药店店堂于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夸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扩大产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宣传,给消费者使用药品安全带来威胁的;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宣称可以治疗慢性疾病、疑难杂症的;处方药屡次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二、方法步骤:
1、宣传动员。4月25日市局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各区县局(分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相关会议,广泛进行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2、检查监测。各区县局(分局)对辖区内药店店堂广告宣传情况以及省局发布的暂停销售的24种广告药品(表一)的执行情况进行普查;对广告药品重点进行监督抽验;同时负责对指定的重点媒体广告进行监测(表二)。市局派员对各区县局(分局)检查监测工作进行抽查。
3、调查取证。各区县局(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广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涉及须跨辖区调查取证的,可会同相关区县局(分局)联合进行。调查取证结束后,应按规定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主要违法事实报表》(表三),报送市局药品广告“飓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