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责任分担。
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2.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则,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可以抵押、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法律、法规对抵押、质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搞好协调服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国家、市有关中小企业担保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2.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权,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业务操作和担保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3.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及业务培训,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担保机构交流与合作。
4.监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其制定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保证担保资金确实为中小企业实施担保业务。
5.协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管理系统并协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需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备案:
1.担保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章程。
3.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每年一月需向联席会议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