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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目前担保的重点是短期银行贷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之间,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 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成立担保机构除需工商企业登记所具备的一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担保业务知识。

  2.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3.须制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4.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业务的设施。

  5.各类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1)信用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商业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互助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三章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

  1.担保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十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2.控制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

  3.担保机构在提高办事效率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提高担保评估能力;要建立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对项目及时跟踪。

  4.实行比例担保,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实行比例担保并要求委托被担保人以其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完善对委托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5.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业务后,从担保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帐。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按一定比例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玛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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