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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经中小字[2001]173号)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担保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在市政府领导下,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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