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主放贷原则
各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必须依法贯彻自主放贷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自主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人为设置对辖内中小企业放贷的规模或比例指标。
(五)风险控制原则
在继续贯彻宏观调控“四个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信贷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防止信贷大起大落,在积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防范信贷风险。
二、各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对象选择
(一)各机构在选择中小企业客户时,应立足北京经济,将支持中小企业与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行业结合起来,依托北京市经济发展热点如CBD商圈、奥运主题、中关村科技园区等,有选择、分步骤地对相关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享受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贴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北京市体改委认证的辅导期中小企业、纳入“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工程”的中小企业和受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各机构应积极拉支持具备如下特征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规模、产权明晰、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具有较好的盈利性和成长性;为大中型企业配套生产、购销渠道落实、经营稳定;资产负债率较低,财务管理日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逐步完善;经营者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根据北京发展情况,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应适度侧重以下行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石化新材料等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朝阳行业;服装纺织、食品饮料、包装印刷、工艺美术等有高声需求和比较优势、有良好基础和发展空间的都市型行业;信息服务、旅游会展、方化传播、现代流通、专业服务等入世后发展前景较好的行业。
(四)各机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要限制或停止贷款;对于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利用企业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或不守信用、长期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中小企业,要予以同业制裁。
三、各机构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