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获得市(部)级成果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出版专业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出版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5万字以上)。
㈣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连续出版物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第一作者)。
㈤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2件(幅)或被省(市)美术馆收藏5件(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出版专业编审须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的编辑出版经验;策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出版物选题,专业工作成绩显著;及时掌握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和方案;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副编审的工作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文字、音像、图象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⑴实际承担国家或省(市)重点出版物编辑,或实际负责期刊、重要出版物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⑵策划省(市)级以上的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⑶完成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⑷制订重要选题及组稿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⑸指导过专业惯于工作。
⑹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2.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⑴实际承担国家或省(市)重点图书的美术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的美术编辑工作。
⑵完成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⑶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