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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四)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在《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业务部门应做好接收记录。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业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3),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或自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而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前款规定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加盖业务印章并注明日期,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材料原件留存,原件不便留存的,复印留存;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退回。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由第一次接待的业务部门受理后,协调其他业务部门共同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外汇局职责但外汇管理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研究意见向总局报告。其中对总局已有明确授权的,按程序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等办理。

  第九条 在业务部门做出受理决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业务部门应检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撤回的,业务部门应检查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并与申请人核对后办理,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受托人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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