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行政许可,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外汇活动的行为,其具体事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公布的事项及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程序。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应当将本分局职权范围内全部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通过适当方式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前述内容增加、取消或者发生变更,应自内容增加、取消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公示内容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综合业务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协调、管理部门。各业务处(科)(以下简称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接收、受理、审查、决定。
第七条 业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职责范围,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或次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或次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职责范围,但应由总局、下级局受理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或次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