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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二、坚决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落实三部委《通知》精神,担负起卫生部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入学权利的社会责任,及时转发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并进行部署,要求体检单位在就业、入学体检时,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立即停止辖区体检单位在就业、入学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国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入学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体检单位应将体检报告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负责执法检查的机构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辖区体检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全面督查,确保辖区内体检单位停止在就业、入学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规定的体检单位要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上级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或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和后果按照职权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履行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密切关注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主动与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互通信息,及时处理维权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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