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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法[2006]33号)


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下简称《意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现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意见》围绕目前行政争议的具体表现、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意义等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关职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意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各项要求。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思考和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为各级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把化解行政争议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抓住机遇,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
  三、不断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调处机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政府法制机构要在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加强与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的沟通,抓紧研究和完善多方面的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切实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四、确保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办法,确保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把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总结学习和贯彻《意见》的经验和做法,对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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