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政法[2007]50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定于10月下旬,对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安排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在重庆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和
《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落实重庆会议精神及贯彻
《实施条例》的工作中,采取了哪些加强复议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结合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登记工作,在摸清人员底数的基础上,计算出人均办案量与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人均办案量之比。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拟将采取的解决办法。全年解决了哪些问题,现有问题打算如何解决。
以上三个方面的具体检查内容及要点详见附件。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专项检查工作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与推广典型经验、推广示范点结合起来;二是与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三是与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状况集中调查摸底结合起来。
(二)搞好县(市、区)的自查和省辖市的核查。10月8日至10月12日为各县(市、区)自查阶段,并将自查情况报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10月15日至19日为各省辖市核查阶段,即对县(市、区)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对其自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