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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法〔2008〕4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近期抓紧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现将清理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专项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专项清理工作使规章和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应当对2008年8月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和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含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以及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相一致规定的,一律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分工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省政府规章和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二)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负责清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执行的省政府文件以及自身制定的文件,部门或单位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清理。
  四、清理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文件工作,从2008年10月10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
  (一)省政府规章清理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按立法程序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二)省政府文件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一并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三)省政府部门或单位制发的文件,经过清理,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和废止的内容在清理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将有关文件送省政府备案。
  (四)省政府部门和单位发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一致的文件但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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